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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襄阳市湖南商会新修订的《章程》


2008年11月23日襄阳市湖南商会会员大会通过。2014年1月13日襄阳市湖南商会会员大会第一次修订,2018年12月26日襄阳市湖南商会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第二次修订,2020年12月26日襄阳市湖南商会第三届第三次会员大会第三次修订,20231226日襄阳市湖南商会第届第次会员大会第次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名称:襄阳市湖南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XIANG YANG HuNan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XYHNCC。

第二条  性质:是由湖南籍投资者在襄阳市依法注册的各类企业和在襄阳市居住就业的湘籍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等自愿联合组成的全市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团结带领广大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络感情,传递信息、团结扶持、促进合作,共同发展,为襄阳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业务主管单位:襄阳市工商业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襄阳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住所: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火炬大厦13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贯彻方针、政策过程中的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之间的相互沟通和联系;协助政府和会员开展经贸洽谈,招商引资活动,介绍项目,宣传襄阳;广泛开辟资金引进、技术开发、人才交流的渠道和途径;

(三)收集、整理、传递有关经济信息、政策信息,为会员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四)加强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形成本商会内部各行业的优势互补,促进企业的合作与发展,树立会员的良好形象;

(五)组织会员积极参与各种社会公益活动;

(六)服从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领导和管理,承办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交办的工作;

(七) 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可以开展的工作。

 

第三章    

第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并能按章程的要求,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自觉维护本会的良好形象;

(三)会员须是由湘籍投资者在襄阳市依法注册的各类企业,湘籍投资者注册企业在襄阳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在襄阳市居住就业的湘籍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批准;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为单位会员发给会员牌匾,为个人会员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取消会员资格,其会员牌匾(个人会员证)作废。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违反商会章程、规章,损害会员利益和商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商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党的建设

十六  本会成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商会党组织负责人与商会领导班子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第十七条  商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对本会理事会及监事会负责人人选、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等提出意见,使党建、会建工作相互促进。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监事,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会主任、监事会副主任;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执行会长一人、秘书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人数不超过理事会成员的1/3。

第二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在商会党支部领导下,由理事会负责,成立由党组织代表、理事代表、监事代表、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领导小组,提名新一届领导班子人选,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候选人的审核把关按省委组织部牵头制定的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党内职务按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会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会主任、监事会副主任由本行业优秀企业家担任,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务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四条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会主任、监事会副主任每届任期五年。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负责商会全面工作;

  2.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会议、常务会长会议;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常务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协助会长主持商会的日常工作;

  2. 接受并完成会长所分配、交办的工作及委托事项;

    (三)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行使会长职权。

第三十九条  会长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常务会长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会长会议的职权:

(一)贯彻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

(二)研究和初审理事会议案;

(三)处理商会重大事项;

(四)组织实施重大活动;

(五)决定理事会召开时间、议程草案。

    会长会议须有过半数以上应到人员参加方能举行。会议决议经到会人员1/2以上通过后生效。

    会长会议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会长会议的职权:

   (一)办理理事会、会长会议决定的事项;

   (二)主持理事会、会长会议的筹备工作;

   (三)处理商会日常工作。

    常务会长会议须有过半数以上应到人员参加方能举行。会议决议经到会人员1/2以上通过后生效。

常务会长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

会长会议、常务会长会议经会

第四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7名单数监事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主任、副主任从监事会成员中产生,监事会主任列席会长会议和常务会长会议。监事会副主任列席会长会议。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 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商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九章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8年11月2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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