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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湖南商会互助基金暂行办法

襄阳市湖南商会互助基金暂行办法

2016年4月21日襄阳市湖南商会二届七次会长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1条  为贯彻落实商会章程关于“团结扶持”的要求,设立“襄阳市湖南商会互助基金”(下简称“互助基金)”。结合本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条 本办法规范互助基金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及捐赠的审核、报批、交接等工作,

3条  互助基金坚持“公开公正、诚信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互助基金的募集

4条  互助基金以自愿捐赠为原则,不对外公开募集。

5条  互助基金资金的来源

1、襄阳市湖南商会会员、在襄湘籍人士、其他组织机构团体或个人的自愿无偿捐赠;
    2、互助基金的增值部分。

6条 互助基金接收捐赠的种类

     1、现金捐赠;

     2、实物捐赠;

3、其它形式的捐赠。

原则上仅在有实物需求和其它形式需求的情况下接受非现金捐赠。

7条 互助基金的募集:

1、自愿捐赠;

 2、针对特定扶持对象捐赠资金的募集;

1)捐赠人自发通过互助基金定向捐赠;

2)捐赠人提议由互助基金领导小组发起定向捐赠募集;

3)互助基金领导小组在工作中发现需要特殊资助的互助对象后在商会、在襄湘籍人士中发起定向捐赠募集;
    3、劝募。对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商会会员、在襄的湘籍人士适情开展劝募活动。
    4、专项活动募捐。通过组织义卖、义演、义画、义拍等形式募集。

本条第2、3、4项开展的资金募集方法仅在在商会、在樊湘籍人士中发起。

8条  互助基金接收捐赠的程序

1)捐赠人将现金、物品捐赠至(汇入)至互助基金(指定账户);

2)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将捐赠人、捐赠金额、捐赠时间、捐赠用途填入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接受捐赠簿(同时上网)备查;

3)针对非现金捐赠,捐赠收据中只填写捐赠物品的型号、规格和数量(不明细填写其实际价值);

第三章 互助基金的管理

    9条  商会成立互助基金领导小组对互助基金进行管理。

10条 互助基金领导小组由7人组成,由襄阳市湖南商会会长会议从商会会员及湘籍人士中产生。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组长主持互助基金会的日常工作。

设立互助基金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承办互助基金的具体事宜。领导小组1名副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11条  互助基金领导小组职责

   1)广泛宣传互助基金的目的和意义,凝聚湘籍人士团结互助、回报社会的传统美德;

2)密切商会与全体在襄湘籍人士的联系,关注、收集、确定扶助对象情况、做好捐赠工作;

3)依托商会网站、短信、微信平台介绍特困人员信息,宣传捐赠人的义举。

4)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发动,调动长期受湖湘文化熏陶满怀仁慈情结的湘籍人士参与捐赠活动;

5)商会秘书处制作“襄阳市湖南商会互助基金专用章”,对所有捐赠人开具收据。捐赠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为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运用多种形式宣传捐赠人的义举。

12条 互助基金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互助基金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各项决议、决定采取票决制,每人一票,赞成票达到应到人数过半数的决议、决定有效。

13条  互助基金办公室职责。

1、对互助基金专用账户进行管理;

2、收集、筛选扶助对象情况;

3、承办互助基金资金募集和捐赠的具体事宜,做好捐赠款物的登记、统计、保管工作;

4、在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确保互助基金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管理和经营,保证互助基金资金的增值,不得用于有风险的投资。

14条 互助基金领导小组及互助基金办公室人员均是义务服务,无薪酬、补助。

第四章  互助基金的使用

15条  互助基金捐赠范围:对在襄阳市辖区范围内工作生活,因生病、遇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及家庭困难无力支付子女求学的湘籍人士(单位)进行救助性捐赠。

违反诚信原则、非法经营、非法活动受到处理打击致贫者,不属于本互助基金救助范围。

16条  互助基金使用原则

1、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捐赠互助基金,不得用于一切非捐赠性活动。

2、重点使用。捐赠互助基金必须保证用于最急需、最急迫的重点救助对象。列入资助的对象,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按程序确定。
    3、定向使用。按照定向捐赠人意愿实施定向捐赠。
    4、均衡使用。捐赠互助基金的使用,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并保证留有一定的保底资金。原则上同一年度内同一对象只享受一次救助。

17条  互助基金的使用审批

1、一次性救助性捐赠额度在人民币10000元(含)内的由互助基金领导小组会议决定,由领导小组组长签署批准意见后列支。
    2、属于定向性救助的,根据定向捐赠人的捐赠协议,根据本办法由领导小组会议决定。

3、对一次性救助性捐赠额度在人民币10000元(含)以上的,由领导小组会议提出建议,由商会会长会议决定,由商会会长和领导小组组长共同签署批准意见后列支。

18条  互助基金开展互助活动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商会承担。

     第五章  互助基金的监督

19条  互助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会制度。商会委托商会监事会负责监督。

20条   互助基金的使用接受全体捐赠人的监督,每年向全体捐赠人公布捐赠互助基金收支使用情况。

21条  互助基金领导小组对商会会长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章  互助基金的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22条 本互助基金永久有效。如因工作需要和其他特殊原因,互助基金领导小组决定提出终止互助基金动议的,经商会会长会议决定是否终止。

23条  本互助基金终止,互助基金账户中的余额库及存物资由全体捐赠人按捐赠比例分配。

第七章 附则

24条  本办法由襄阳市湖南商会互助基金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25条  本办法经襄阳市湖南商会会长会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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